山东清海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整理
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南通、连云港、盐城市有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日
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海洋强省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本办法所称沿海设区市,是指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
第三条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生态公平、社会公平,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为双向补偿,是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的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的反向补偿,具体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补偿金额的核算,提出生态补偿方案建议。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生态补偿方案的核定、生态补偿资金的收缴和下达,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近岸海域水质补偿
第六条 近岸海域水质补偿主要考核指标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三类。
第七条 基本补偿是指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标情况实施的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超过目标值的设区市,由省给予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基本补偿标准为500万元/年。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的年度目标值,由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十四五”期间各设区市目标值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同比变化补偿是指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的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目标值且同比改善的,在获得基本补偿的基础上,由省给予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恶化的,由沿海设区市向省反向补偿;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无变化的,或同比改善但未达到目标值的,不进行同比变化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基数为40万元/百分点,年度最高同比变化补偿金额为400万元。
沿海设区市年度近岸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补偿金额=(该年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考核实际值-前3年度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考核实际值均值)(四舍五入后取整)×100×40万元。
第九条 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近岸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年度目标的沿海设区市,在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的基础上,由省给予奖励性补偿。连续两年的奖励补偿标准为200万元,以后连续年度每递增一年,奖励补偿标准提高100万元,年度最高奖励标准为500万元。
第十条 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指该设区市符合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考核海域总面积的比例,根据辖区内考核站位季度监测结果的平均值计算。相关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当年数据,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
第三章 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
第十一条 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考核指标为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
第十二条 基本补偿根据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达标情况按季度测算实施。断面总氮季度平均浓度低于2020年同期的,由省向断面所在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断面总氮季度平均浓度高于2020年同期的,由断面所在沿海设区市向省反向补偿。基本补偿标准为40万元/季度。
第十三条 同比变化补偿根据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同比变化情况按年度测算实施。断面总氮年度平均浓度较上年度改善的,由省向断面所在沿海设区市正向补偿;断面总氮年度平均浓度较上年度恶化的,由断面所在沿海设区市向省反向补偿。同比变化补偿标准为50万元/年。
第十四条 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所有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控制补偿资金之和。
第十五条 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季度、年度平均浓度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清单详见附件2。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市的年度双向补偿资金数额,由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依据考核情况和补偿标准测算年度补偿资金,并通报沿海设区市。沿海设区市对补偿资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通报5日内提交申诉申请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及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每年4月20日前,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所辖县(市、区)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联合行文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将考核情况和补偿资金测算方案提交省财政厅。
生态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清缴拨付,从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地区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及时开展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
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补偿目标
区域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补偿目标(%) |
|||
“十四五”目标值 |
年度目标值 |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南通市 |
75.0 |
73.0 |
74.0 |
75.0 |
连云港市 |
80.0 |
79.7 |
79.9 |
80.0 |
盐城市 |
75.0 |
73.0 |
74.0 |
75.0 |
附件2
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清单
序号 |
考核城市 |
考核县(市、区)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控制 级别 |
1 |
南通市 |
如东县 |
北凌河 |
北凌新闸 |
国控 |
2 |
南通市 |
如东县 |
栟茶运河 |
小洋口 |
国控 |
3 |
南通市 |
如东县 |
掘苴河 |
环东闸口 |
国控 |
4 |
南通市 |
如东县 |
如泰运河 |
东安闸桥西 |
国控 |
5 |
南通市 |
启东市 |
通吕运河 |
大洋港桥 |
国控 |
6 |
南通市 |
启东市 |
通启运河 |
塘芦港闸 |
国控 |
7 |
南通市 |
启东市 |
长江北支 |
启东港 |
国控 |
8 |
连云港市 |
连云区 |
烧香河 |
烧香北闸 |
国控 |
9 |
连云港市 |
海州区 |
大浦河 |
大浦闸 |
国控 |
10 |
连云港市 |
连云区 |
排淡河 |
大板跳闸 |
国控 |
11 |
连云港市 |
赣榆区 |
青口河 |
坝头桥 |
国控 |
12 |
连云港市 |
海州区/赣榆区/东海县 |
新沭河 |
墩尚水漫桥 |
国控 |
13 |
连云港市 |
赣榆区 |
龙王河 |
海头大桥 |
国控 |
14 |
连云港市 |
赣榆区 |
兴庄河 |
兴庄桥 |
国控 |
15 |
连云港市 |
赣榆区 |
朱稽河 |
郑园桥 |
国控 |
16 |
连云港市 |
赣榆区 |
范河 |
范河桥 |
国控 |
17 |
连云港市 |
灌云县 |
车轴河 |
四队桥 |
国控 |
18 |
连云港市 |
灌云县 |
五灌河 |
燕尾闸 |
国控 |
19 |
连云港市 |
海州区/东海县/灌云县 |
古泊善后河 |
善后河闸 |
国控 |
20 |
连云港市 |
海州区/东海县 |
蔷薇河(宿迁沭阳) |
新浦大桥 |
国控 |
21 |
连云港市 |
灌云县 |
新沂河北偏泓 |
新沂河北泓桥 |
国控 |
22 |
连云港市 |
海州区/东海县 |
蔷薇河(宿迁沭阳) |
新浦二桥 |
国控 |
23 |
连云港市 |
灌南县 |
新沂河南偏泓 |
新沂河南泓桥 |
国控 |
24 |
连云港市/盐城市 |
灌南县/响水县 |
灌河 |
陈港 |
国控 |
25 |
盐城市 |
响水县/滨海县 |
黄河故道(杨庄以下段) |
头罾闸 |
国控 |
26 |
盐城市 |
滨海县 |
苏北灌溉总渠 |
六垛闸 |
国控 |
27 |
盐城市 |
射阳县 |
射阳河 |
射阳河闸 |
国控 |
28 |
盐城市 |
射阳县 |
黄沙港 |
黄沙港闸 |
国控 |
29 |
盐城市 |
亭湖区/射阳县 |
新洋港 |
新洋港闸 |
国控 |
30 |
盐城市 |
东台市 |
东台河 |
富民桥 |
国控 |
31 |
盐城市 |
大丰区 |
斗龙港 |
斗龙港闸 |
国控 |
32 |
盐城市 |
大丰区 |
川东港 |
川东闸 |
国控 |
33 |
盐城市 |
大丰区 |
王港河 |
王港闸 |
国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