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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项目一般由县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县域的试点也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区域应在渔港方面、产业方面满足申报要求。同时,主要围绕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开展。
1.渔港方面
(1)区域内至少拥有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
(2)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不少于50万平方米的渔港有效掩护水域、不少于40万平方米的渔港功能配套陆域,满足1000艘以上渔船安全避风需要。
(3)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等相关设施设备。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所涉及渔港的权属关系,公布渔港港章,落实渔港管理和驻港监管各项工作要求。
2.产业方面
(1)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满足每年10万吨以上渔获物交易需求的市场设施。
(2)区域内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已拥有或规划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运输、远洋渔业等2个以上渔业相关特色产业。
(3)区域内至少已拥有或规划创建2个地市级渔业相关龙头企业,或2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如区域公用品牌等),或1个地市级渔业相关龙头企业和1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
奖补政策
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试点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试点1.5亿~2亿元)。中央财政补奖资金原则上分年度安排,在批准试点的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每个试点7000万元)。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采取分类分档方式,确定奖励资金规模。在试点中期评估合格后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在试点通过验收后根据总体验收情况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中央财政补奖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清海生态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提供全面、合理可靠的实施方案,根据渔港现有设施情况,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科学规划区域内渔港及相关产业等子项目,优化空间布局,做到“点多、面广、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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